安徽國譽律師事務所主任韋國律師評析:首先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(quán)責任法》第三十七條規(guī)定,涉事餐館具有安全保障義務,本案原告林小姐到被告處消費,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管理者,應當提供安全的消費環(huán)境,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被告在原告摔傷處鋪設雖有較為醒目且用于防滑的地毯,但仍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對原告的摔傷負一定的過錯責任。
其次,既然涉事餐館具有安全保障義務,這就意味著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(quán)責任法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,應承擔誤工減少的收入。造成殘疾的,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。本案被告,需承擔林小姐的上述費用。
再次,又因為本案中,原告林小姐受到的傷害,主要責任在于自己,其作為成年人,應當盡可能審慎行事,但事故發(fā)生前,并未仔細觀察臺階,對其摔傷負有重大過錯,應承擔主要責任,故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(quán)責任法》第二十四條,“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(fā)生都沒有過錯的,可以根據(jù)實際情況,由雙方分擔損失”,法院判決由被告承擔30%的責任,原告自行承擔70%的責任,所以最后被告餐飲公司只需承擔原告訴求中30%的份額。